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提到,某學校老師要求小學生李小某為扎、咬其他同學道歉,因李小某態度不誠懇,老師再次要求其鄭重道歉。監護人認為老師的行為造成李小某心理嚴重傷害,遂將學校訴至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老師批評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學道歉的行為,屬于教師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判決駁回李小某的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身心并不成熟,在成長之路中,犯錯在所難免。合理得當的教育懲戒,對學生既是一種教育,也是一種保護。可一段時間以來,“為什么現在老師都不敢管學生了”成為熱門話題。
教師如何懲戒、懲戒到什么地步,不同家長的認知理解和接受度不盡一致。同樣的事情,有的家長可能認為老師對孩子教育懲戒得好,有的家長可能就無法忍受,動輒要到學校“討說法”,有讓老師公開道歉的、有讓學校進行賠償的,以至于一些學校和老師心存忌憚,根本不敢管教學生。“教不嚴,師之惰”如今竟有演化為“教之嚴,師之錯”的趨勢。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依法支持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給家長、老師和學校釋放鮮明信號:教育懲戒權是法律賦予老師的正當權利,也是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的必要手段,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使用,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針對該案件,法院對照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認為老師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學當眾賠禮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范疇。該判決,為敢抓會管的老師澄清了名聲,也給其他老師吃下了“定心丸”。
最高法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直面現實問題,厘清疑點難點,既明確教育懲戒的意義和邊界,又維護教師教書育人的職責和尊嚴,是為學校和老師的合理教育懲戒撐腰,也是為教書育人者的正當權益“撐傘”。(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