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新吳區工傷認定申請辦事指南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辦理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與用人單位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
(三)受傷職工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1.初次診療資料、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等的復印件;2.屬于職業病的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登記相關信息;(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申請表中由近親屬簽署申報意見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七)其他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地證明、上下班路線圖,人民法院判決書等);(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八)受傷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受傷職工本人、近親屬或工會組織、委托代理人等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
(二)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三)1.初次診療資料、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等的復印件;2、職業病的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登記信息;(復印件或打印件,可通過上網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等方式獲取)
(五)受傷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六)近親屬申報的須提交身份證件和近親屬關系證明材料,與委托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可以到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申請開具;(提供原件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報的需提供委托代理材料,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員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職工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職工所在社區或者單位的推薦材料和職工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該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職工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以及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等證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地證明、上下班路線圖,人民法院判決書等)。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
辦理地址:無錫市新吳區清晏路28-3新吳區綜治中心(新吳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工傷認定窗口)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不對外辦理業務
咨詢電話:0510-85225703、0510-85213115
附件:工傷認定申請表
辦事指南附件:工傷認定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