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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昌吉網訊(通訊員左芳霞報道)情侶在戀愛期間經常會互發(fā)紅包或轉賬,以示情意,可是一旦分手,糾紛也會隨之而來。那么,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屬于借款還是贈與?能否主張返還?一起來看阜康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原告司某與被告趙某曾系戀愛關系,兩人戀愛期間,司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多次向趙某轉賬共計16萬余元,后兩人終止戀愛關系,司某向趙某索要戀愛期間上述轉賬款。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對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予以確認。被告趙某向法庭提供了其給原告司某部分還款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用以證明已償還原告部分欠款。但被告向原告轉款記錄中有大量1314元、520元等特殊金額及一些小額轉賬,依據社會常識,這些轉賬被認定為維持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趙某償還原告司某借款116312元。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認定雙方是否為借貸關系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即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表現出的民間借貸合同,證明雙方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這兩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法官提示
男女在戀愛期間,相互給付錢款的性質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贈與,還有一種是借貸。一旦戀愛關系結束,便會產生資金糾紛等問題。因此,情侶在資金往來上一定要保持理性,謹慎行事。
男女在戀愛期間發(fā)生財物往來的,如果是借貸關系,建議當事人雙方及時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協(xié)議,交付金錢時盡可能通過銀行轉賬等留下憑證,如借據、字條、備注等,以免日后產生分歧,無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