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該如何界定常某入職之初,公司郵件告知18點至21點是晚餐和休息時間,21點后才是加班時間。入職后他累計申請加班近100小時,但公司拒絕支付18點至21點之間的加班工資。常某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根據常某考勤記錄,扣除其合理的用餐休息時間,判決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3.2萬元。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以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主張18點至21點系員工晚餐和休息時間,否定員工在該時段提供勞動的情形,明顯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工人日報)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