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兒子打架砍傷他人,
其母親以“早已離婚,
孩子由其父親撫養”為由,
拒絕賠償。
那么,
離婚后母親是否應該承擔
對孩子的監護責任、賠償受害人呢?
案 情
相約打架受傷
原告樊某某因懷疑自己弟弟被文某帶壞,在電話里與文某發生口角爭執,進而相約打架。雙方見面后,手持球棒的樊某某與手持菜刀的文某互毆,文某用菜刀砍傷樊某某的頸部。樊某某受傷后被送到元謀縣人民醫院治療。
事發后,樊某某的父親曾多次就賠償問題與文某的父親交涉,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樊某某的父親便一紙訴狀將文某及文某父母起訴至元謀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6284.59元。
判 決
父母賠償14406.75元
庭審中,文某母親起某艷辯稱,她已于2003年與文某父親文某剛離婚,且兒子文某由其父撫養,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樊某某的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除外)應由文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剩余40%由樊某某自行承擔。因文某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作為監護人的父親文某剛和母親起某艷共同賠償。文某剛與起某艷雖在本案發生前就已離婚,但親子關系、監護關系并不會因此終止。起某艷提出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最終,該院判決被告文某剛和起某艷賠償原告樊某某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4406.75元。
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釋 法
離婚并不能免除父母的監護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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