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項目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留觀并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法定的醫療費用;
(四)符合有關法規的其他費用。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報銷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對參保人就醫要求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就醫制。參保居民患病就醫時,須持醫療保險卡、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當地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憑證享受醫療補償待遇。患者本人可以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無須辦理轉診手續。因急診、搶救或在異地生病的,可以在就近具備條件的醫院治療,但必須在7日之內向經辦機構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因病情需要或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市級以上醫療機構治療的,由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并到當地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如果不按照法規辦理轉診手續而直接轉到省級醫院的,或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不予以報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