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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出臺,確定于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政策調整了全年峰平谷時段劃分,對容量50千瓦以上工商業用戶,峰平谷時段劃分為高峰時段:10時至12時、15時至21時;平段:7時至10時、12時至15時、21時至23時;低谷時段:23時至次日7時。主要變化為將原早高峰1小時、晚高峰7小時,優化調整為早高峰2小時,晚高峰6小時。
調整尖峰電價機制,對于大工業用戶,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浮20%。調整后的尖峰電價時段為夏季7、8月,尖峰時段:15時至17時;冬季1月、12月,尖峰時段:19時至21時。主要變化為尖峰電價執行月份從2個月調整為4個月。
此外,變化還有調整了電價。大型商業用戶夏冬兩季負荷高峰時期取消執行綜合平均電價。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兩季負荷高峰時期,對于專用變壓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業用戶,不再參照四川省商業用戶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執行平均電價,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需求側市場化響應價格調整,由原0.4元/千瓦時,調整為“上下限暫定為3元/千瓦時和0元/千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