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將自己唯一的房產贈與外孫,其他子女拒絕贍養被訴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贍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劉某將房屋贈與外孫的行為系自主處分財產的行為,并不影響其依法主張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行使,故對該主張予以支持。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吳振宇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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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外孫,要求其他子女贍養引發官司
91歲的劉某與老伴育有五個子女。2001年,劉某與老伴與子女簽訂贍養協議,約定五個子女每個月給付100元生活費,直至夫妻二人去世為止;夫妻二人的財產仍歸自身所有,主要包括房屋一套,在二人去世后,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則五個子女平均繼承。
2006年劉某的老伴去世,她自己一人獨自生活在該房屋內。
2010年,劉某與子女再次簽訂贍養協議,約定這套房屋歸劉某所有,五個子女均放棄繼承。協議還約定,劉某有權處置該房屋,但是得房者要負責劉某今后的一切贍養費用,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一并免除。之后,劉某與三女兒張某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將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轉讓給張某兒子,劉某的贍養義務由張某負責。此后劉某繼續居住在該房屋。
2022年,劉某將子女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五個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庭審中,劉某的長子辯稱,依據贍養協議,劉某將房屋贈與給了張某的兒子,故應當由張某履行義務,其他子女不再具有贍養義務。
一審法院支持老人主張,二審維持原判
海安法院一審認為,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進行贍養,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劉某已經90多歲,年老體弱多病,除最低生活保障補貼外并無其他固定收入,故其訴請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劉某將房屋贈與給外孫的行為,法院認為系自主處分財產的行為,即便該處分行為損害了有關權利人的權利,但并不影響其依法主張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行使。因此,劉某的長子以贈與協議書為由主張免除其贍養義務,與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在贈與協議中,約定“所有贍養事宜由張某負責”,其本意并無免除其他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的意思表示,而是強調接受贈與人不因為接受贈與而相應負擔贍養義務。
庭審中,劉某要求張某因贈與行為應雙倍于其他兒女承擔贍養義務,對此張某亦表示認同,海安法院一審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劉某的長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可免除
“在我國,贍養父母不僅是子女的責任,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可免除。”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對于一般民事行為,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但是由于婚姻家庭關系所具有的道德倫理性質,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或約定了相關協議為對價,亦不可約定其他前置性條件。即使父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履行自身義務或相關協議內容,在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也不能拒絕。
錢鋒介紹,《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因此,本案中劉某的長子不可主張因劉某簽訂了贈與協議為由而主張免除贍養義務,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同樣并不當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