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資本市場訊,2月15日,因未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等問題,巴安水務收上海證監局警示函。
資料顯示,經查,巴安水務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募集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
一是未嚴格按核準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巴安水務“17巴安債”部分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用途與募集說明書不一致。
二是巴安水務未嚴格執行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和使用規定,于 2017年10月至12月將“17巴安債”的募集資金自專項賬戶劃轉至公司其他賬戶,并通過其他賬戶使用部分募集資金。
其二,未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截至2018年9月末,巴安水務借款余額較2017年末借款余額增加了47,284.74萬元,占2017年末凈資產的21.97%。巴安水務未及時披露上述當年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二十的事項,直至2019年6月11日才予以披露。
其三,相關年度定期報告披露的信息不準確。
一是未將控制的投資對象納入合并報表范圍。
截至2017年12月末,巴安水務已取得南昌巴安博寧環保產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控制權。巴安水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中,未將南昌巴安博寧環保產業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納入合并報表范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抵押情況披露不完整。
2020年5月,巴安水務的全資子公司東營德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將86,551.79平方米工業用地向蘇州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所附的債務期間為2020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6日。巴安水務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未披露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情況。
三是資金受限情況披露不準確。
巴安水務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期末受限資金合計20,829.13萬元,與2019年末實際受限資金金額不一致。
四是前五大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的對象和金額披露不準確。
巴安水務2019年年報和2020年半年報列示的前五大其他應收款對象和金額、前五大預付賬款對象和金額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上海證監局表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對巴安水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巴安水務是一家專業的水處理設備系統集成服務商。主營業務涵蓋市政水處理、工業水處理、固體廢棄物處理、天然氣調壓站與分布式能源以及施工建設等五大板塊